案件受理 一、起诉 (一) 起诉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 原告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三)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五) 原告或者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三、移送立案后,由立案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承办的业务部门。 四、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发票后,直接到中国农业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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