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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探望权受阻需注意保留证据
作者:北京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未知 日期:2011-12-31 10:01:23

法官提示:探望权受阻碍注意保留证据
来源:法制日报
  一方要看,一方拼命阻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出炉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探望权案件执行难日趋增多。
  “探望权涉及人身,无法将孩子作为执行标的直接强制执行,况且对子女探望权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丰台法院执行法官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李先生与刘女士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婷婷随李先生共同生活。虽然离婚判决赋予了刘女士探望权并明确了探望时间、地点等,但婷婷的爷爷奶奶在探望时百般阻挠。两年没见过婷婷的刘女士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告诉记者,尽管新婚姻法第48条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一方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探望。
  常见的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及亲属,认为对方人品较差,藏匿、转移孩子,不让见面,甚至辱骂、讽刺、挖苦对方;有的以孩子周末要参加补习班等活动为由拒绝;还有的经常以子女不愿意为由搪塞法院,从而使探望权的执行难以实现。
  “设立探望权,是因为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减轻孩子家庭破碎感,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官说,法律的一番好意在实践中却演变成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
  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才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因此,该类案件在实现父母探望权的同时必须保证孩子的人身权益。
  “不难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法官说。
  针对探望权执行案件面临“两难”的境地,法官主张,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
  针对婚前矛盾,法官应从思想教育工作入手,依靠当事人双方单位、居(村)委会以及所在地妇联等组织协同工作。对于拒不听从劝导的,法院在释明妨碍探望权的法律后果后,对其加以处罚,直至协助探望为止。
  针对孩子参加补习班的情况,法官表示,法官可以帮助双方进行协商,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基础上,就新的探望安排达成协议。如双方无法协商,则由执行法官直接确定。
  对于孩子拒绝探望问题,他提出,法官在执行中,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并尊重其意愿。对10岁以上的孩子倾向于参考其意见,反之则较少作为参考。但同时适当考虑现在孩子早熟等特点,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灵活变通。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孩子并以子女不愿意为理由搪塞法院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进行拘留或罚款。
  此外,法官还特别提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为防止双方对无法探望原因各执一词,探望方在行使探望权受阻时,要注意及时保留能够证明阻碍原因的证据,以供法院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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